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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作家协会章程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9-3-9 18:21:12  被阅读

     

第一条    陕西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西各民族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陕西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陕西省各族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繁荣和发展陕西文学创作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陕西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陕西省作家协会加强同中国作家协会、各省、市、自治区作家协会之间的联系和团结,交流经验,虚心学习,促进我省文学事业的繁荣,同时对本省各地、市作家协会发挥“联系、协调、指导、服务”作用。  

   

    

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鼓励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坚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和革命文学传统与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的统一、思想素质和艺术素质的统一,鼓励探索创新,多出优秀作品,为人民奉献最好的精神食粮,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切实加强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积极、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创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八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和表现主体,不断创作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优秀作品,为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做出贡献。  

第九条: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特别是少数民族作家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条    积极开展中外文学交流活动,踊跃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陕西作家与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

第十一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二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三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杂志和网站,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同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第十四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    凡赞成本会,交纳会费,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有关团体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行业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有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国家法律的行为或因犯罪而被剥夺公民权等,经主席团审定,取消其会员资格,有职务者即相应免去。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产生协会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主席团设名誉主席若干人,理事会设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由主席提名,主席团通过,决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为:THE  WRITER’S  

ASSOCIATION  OF    SHAANXI    PROVINCE    

陕西省作家协会的会址为:陕西省 西安市。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陕西省作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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